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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时间:2020-08-17 04:24 | 来源:www.9pay.net.cn | 编辑:传奇最大网站

小编导读: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情况,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的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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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中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说明工作身份,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四)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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